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要抓住关键环节,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我应得的项目红利600万元被他人侵吞,多年来几经诉讼,至今没有得到公正解决。”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退休干部邹文贵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我原来是南昌市某局的干部,1993年停薪留职下海经商,2009年9月从单位退休,现居河北廊坊。我是南昌市苏昌贸易公司的创始人,同时也是苏州永霖房地产公司的创始人,在苏昌公司占有20%的股份。因为我们苏昌公司把苏州永霖房地产公司全部收购,所以我也在永霖公司占有20%的股份。
当永霖公司的项目完成以后,我本来应该分到我该得的红利,但是永霖公司的法人代表邓某灵想侵吞我的股份。无奈之下,我将邓某灵苏昌贸易公司和永霖公司以及苏昌公司的大股东南昌市劳动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劳司”)等被告告上了南昌市西湖区法院。西湖区法院经过一年多的审理,做出了“原告邹文贵、被告南昌市劳动房屋开发公司以各自登记注册资金比例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及分取红利”的判决。
见没有达到自己的目的,“劳司”邓某灵就将此案上诉到南昌市中院。在南昌市中院期间,邓某灵和“劳司”、安达会计事务所三方串通,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利用一张贷款190万元的汇款委托书复印件,书写了一个虚假的验资报告。在这个验资报告上说,苏昌公司的大股东“劳司”投资了100万元这个虚假证据提供给中院法官秦某,秦某就按照这个毫无根据的虚假证据,做出了(2000)洪民一终字第332号判决书。强行否定邹文贵的合理合法的股东分红权。
我就此提出两点质疑。其一,即使大股东全额投资了,他也没有权利把小股东的股份拿走,何况大股东“劳司”也根本没有投资,这在一审判决期间已经明确写明了的事实,而且当初西湖区法院在一审时还对大股东“劳司”给予了罚款7.5万元的处罚。因此,第一个错误,就是强行认定毫无作用的虚假证据;其二,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写判决书。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个审计报告,根本就不能做证据使用,但是秦某却随意做出不实判决,将我该得的600万元的利润,装进了“劳司”邓某灵等人的腰包。因此,我完全可以说,他们的判决没有任何依据,是实实在在的虚假判决书,是完全无效的,是应该彻底否定的!
2001年我向省高院提出申诉,省高院法官徐某也采信了“劳司”提供的所谓证据,驳回了我的申诉申请。在以后的几年内,我不断向最高法反映情况。市中院于2004年接受了我提出的重新审查的请求,可是接下来办理审查的法官杨某某也采信了“劳司”提供的所谓证据,驳回了我的申诉申请。
2004年之后,我又不断地向最高法反映情况。后来在2006年的时候,邓某灵感觉到自己确实很理亏,因此2006年4月给我支付一笔45万元的补偿款。但是这笔款项太少,跟我该得600万元相比连十分之一还不到,因此我对这件事耿耿于怀。
综上所述,如果没有我就根本没有苏昌公司,没有永霖项目,“劳司”邓某灵等人就不可能从永霖项目赚到一分钱。为此,我希望向有关部门反映我的冤案,在查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请求市中院重审此案,将我该得的利润判给我,还我一个公道。
来源:晨报资讯